1、交通事故死亡调解误工费计算应该如何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第20条规定,“误工费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情况确定。”“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一)、计算公式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注: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根据其实质降低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不是可以负担得起,则是实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2.1受害人能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注:收入情况的证明包含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2受害人不可以证明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薪资(天/元)
注:“相同、相近行业”判断标准:
①产业分类标准;
②同一产业内的社会评价标准。
③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判断标准(不同于民诉法上“受诉法院所在地”)。
(实践中一般以(每年5月份左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会对本辖区有关数据作出的统计(引用统计部门)为依据,以江西为例,如《江西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使用方法律若干问题的讲解中赔偿项目参照指标》
(二)、时间计算
1、非持续性的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2、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
这种误工的时间从受伤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些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在国内有关的交通事故的死亡调节期间,有关职员的误工费根据国内的法律规定依据这种类型的人员的实质误工时间进行赔偿。有关的赔偿标准根据工作的具体薪酬待遇进行有关的赔偿,保护这种受害者的实质经济损失和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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